鲁东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 2006 〕 63 号

为贯彻人才强校战略,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办学实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原则

(一)优先引进列入我校学科建设项目的学科以及支撑新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二)高素质、高水平、高学历、高职称、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全面考核、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的原则。

(四)各学科引进人才要充分论证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形成学科研究的团队。

二、引进对象

引进对象为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工程”人员、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社科基地负责人、社科项目评审学科组成员、泰山学者、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人才的程序

人才引进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广开引进渠道,采取个人自荐以及他人或单位推荐的形式,将求职人才的有关书面材料寄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学科用人计划,组织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及有关院部负责人和专家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三)人事处将考察情况及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四)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四、引进人才有关待遇

(一)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工程”人员、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社科基地负责人、社科项目评审学科组成员、泰山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工作、生活条件及待遇面议。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45 岁以下)和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 40 岁以下):发给安家费 3 万元,补助购房款 12 万元;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科研启动费,文科 5 万元,理工科 10 万元;配备笔记本电脑 1 台;如其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可随调校内妥善安排工作。

五、引进人才的岗位任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校、院(部)二级共同管理,分工负责。由学校、学院(部)、引进人才三方共同签订引进人才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待定)。

六、引进人才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我校的服务期不少于 5 年。

(二)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学校,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服务期内调离,须退回学校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且服务期每少一年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5000 元。

七、本办法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烟台师范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规定》(烟师院字〔 2005 〕 109 号)同时废止。